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市容景观、城市亮化、城乡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并实施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容景观、城市亮化、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容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环卫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五)承担城市治理领域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综合考评责任。承担市容景观、城市亮化、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研究部署全区城市治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治理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承担城市市容景观、城市亮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责。
(七)承担市容景观、城市亮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维护管理责任。统筹协调开发区、各镇(街)市容景观、城市亮化、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制定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制相关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组织实施市容环卫等设施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八)承担全区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容貌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
(九)统筹规划和组织环境卫生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城乡道路环卫保洁、公厕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运收、处置、利用、消纳工作。指导、监督开发区、各镇(街)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评比。负责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垃圾分类工作。
(十)负责全区停车设施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开发区、各镇(街)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参与编制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参与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十一)承担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道路设施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背街小巷机动车占道停放和非机动车占道停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方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与综合考评。负责全区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二)承担推进标准化、精细化、长效化、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托全区“属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级指挥、多级处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十三)承担全区扫雪防冻以及其他城市管理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亮化、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制定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担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应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安全、保密、信访、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史志编纂等工作;承担公文处理和综合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人员培训、任免奖惩、年度考核等工作。承担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事务。
(二)财务审计科。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经费管理,编制年度经费计划;负责系统内城市维护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内城市管理有关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工资福利工作;牵头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票据、财务档案进行管理,监督乱收费、违规收费等不规范现象;负责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更新计划的审核、落实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和政府采购计划的落实。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城市管理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性政策和改革方案;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本系统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牵头负责城管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
(四)市容景观管理科(停车设施管理科)。负责拟订城市容貌、城市照明管理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标准和规范;承担城市容貌景观及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城市照明、公共设施的容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前期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指导协调城市夜景灯光建设,组织实施景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审批前置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利用和消纳工作;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店招标牌设置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监管经营性停车场行业;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参与编制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参与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五)环境卫生管理科(垃圾分类管理科)。负责制定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年度计划及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环卫设施建设发展规划、专业规划,拟订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及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环卫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竣工验收;负责核定维护设施量和养护经费;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开发区、各镇(街)环卫设施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负责协调城乡建设项目中涉及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并监督环卫设施建成后的移交和接收;负责环卫设施拆除、重建的监督;负责监督、考核全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负责指导并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垃圾焚烧、餐厨垃圾管理、粪便管理工作;承担垃圾处置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负责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统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和全区综合性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规范收缴管理;承担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办公电话:025—57426012
办公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与致远路交叉路口西侧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尹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