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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1-12 16:29  来源: 溧水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加载中......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法规,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和省统筹办法以及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监管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才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专家选拔、培养、服务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和落实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统筹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对劳动标准执行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并推动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并组织实施,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表扬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扬奖励工作,承担全区创建评比达标表扬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扬奖励活动。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安全、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党群建设、史志编纂等工作;承担公文处理和综合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员培训、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面向社会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二)发展规划科(法规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统筹协调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调研、政策研究、法制宣传;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事项,并对改革任务推进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内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三)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及基金收支、管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拟订就业创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落实和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执行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管理科。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人才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承担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乡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定居的政策;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

    (六)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科)。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指导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负责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等执行监管;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劳务派遣工作。指导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的开展;依法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重大案件的处理;承担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区表彰奖励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会同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负责职称制度改革与职称综合管理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录工作;指导监督编外人员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表扬奖励制度;承办国家和省、市、区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扬奖励活动;承担全区创建评比达标表扬有关工作。

    (八)社会保险科。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资格认定工作;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补偿、康复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被征地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的认定工作。

    (九)劳动保障监察科。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区重大案件;指导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办公电话:025—57207055

    办公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大道401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马里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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