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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溧水区“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溧水区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溧水区“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溧水区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溧水区“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国办发〔2011〕53号)、《江苏省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苏政办发〔2012〕97号)以及《南京市“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宁政办发〔2012〕164号)精神,结合我区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形势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国家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组织实施了2个全区结核病防治五年规划。特别是2003年以来,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区政府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认真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结核病流行势头。自2001年至2010年,全区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3082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1256例,避免了8048人受到结核菌感染,减少发病805人。如期实现了“十一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
但是,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区每年报告的肺结核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仍位居全区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防治工作面临流动人口、耐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严峻挑战,江苏省结核病人的耐药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溧水区亦不可避免。目前,溧水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有待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缺乏,流动人口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管理困难,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这些因素影响了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努力控制和减少结核病危害。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到2015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区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全区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区级结核病实验室(设在定点医院)开展痰培养工作;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策略和工作重点
(一)抓住关键环节,早期发现患者。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落实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等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患者管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全面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各项免费诊疗和管理政策,认真实施相关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规定的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扩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有针对性地开展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健全防控机制,积极应对挑战。针对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流动人口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三大挑战,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措施,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
一是完善流动患者管理。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二是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者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确诊、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门诊随访及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要在进一步完善提高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积极推进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水平,确保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及管理。
三是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监测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定期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和关怀,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四)强化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引导群众一旦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提供医疗咨询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科学研究,拓展科研项目。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扎实推进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科研项目,为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坚持齐抓共管,形成结核病防治工作合力,协同做好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合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作为重大传染病加以控制。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公安和司法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断费用,并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区、镇、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三位一体”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登记和治疗。应确定至少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一般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和突发疫情处置、防治技术指导、督导管理、质量控制、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增加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健康促进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结核病患者的激励机制。强化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投入,对其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区级结核病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在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结核病诊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适当扩大减免范围和幅度。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物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对贫困结核病患者要给予医疗、生活补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及管理。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待遇,并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及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区有关部门将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溧水区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
为有效控制麻风病流行,消除麻风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形势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区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60多年来,全区共免费查治麻风病患者约214例,麻风病年发现率从1958年为5.51/10万,下降至2010年的0.02/10万。“十一五”期间,我区将麻风病作为重点防治的疾病,进一步强化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的落实,全区共发现和规范治疗麻风病患者1例,有效控制了麻风病传播流行。
但目前我区麻风病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是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全区麻风病整体疫情呈下降趋势,年均发现率保持在0.01/十万,新发患者中2级畸残者占30%以上,防治工作有所松懈;而流动人口中麻风病例逐年增多,防治难度不断加大。此外,我区尚有60例麻风病治愈存活者,其中40多名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还有2名治愈残老者滞留在麻风病院(村)内。在某些地区,对麻风病的社会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
未来10年是我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期,彻底消除麻风病危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防治形势,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切实把麻风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力争尽早消除麻风病危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区麻风病患者数量较2010年减少20%,麻风病患者早期发现率(延迟期在2年以内,且无可见性畸残者)达到60%以上,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者控制在25%以内。到2020年,全区麻风病患者数量较2010年减少50%,麻风病患者早期发现率达到70%以上,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者控制在20%以内,麻风病流行乡镇相关医疗卫生人员麻风病防治技能培训率达到80%以上,流行地区公众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麻风病密切接触者知晓率达到95%以上。2012-2020年期间,全区须保持以下指标: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率达到95%以上,麻风病患者开始联合化疗后2年内新发生畸残者控制在10%以内,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严重麻风病不良反应治疗率达到100%。
三、防治策略和措施
(一)早期发现病例,落实规范治疗。各地要根据麻风病的流行情况,坚持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采取“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防残”等措施,最大限度发现患者,减少麻风病的传播和畸残发生。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疫点调查、线索调查、密切接触者检查、治愈者复查、皮肤科筛查等措施,积极发现患者。加大重点地区病例筛查、治疗力度,提高医疗机构皮肤科的麻风病诊断水平,落实麻风病病例发现激励机制,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和报告病例。对新发现的麻风病患者,要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及早发现并处理麻风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和并发症。对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的患者要及时给予判愈。
(二)强化疫情监测,科学指导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麻风病疑似病例报告、转诊制度,及时、准确地进行麻风病患者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平台,加强以乡镇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耐药菌株、难治病例、流动人口发病情况等专项调查。加强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利用,为制定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三)积极预防畸残,有效促进康复。加强针对麻风病患者和治愈者的畸残预防及康复教育,使其掌握眼、手、足自我护理知识和技能,为麻风病患者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对有手术适应证者要及时实施手术矫治,并提供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服务。对现症麻风病患者要定期进行神经功能的评价,及早发现并正确处置神经炎和眼部损害等,降低现症患者的畸残发生率。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开展心理及社会康复、职业康复工作,为麻风病残疾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四)注重宣传教育,消除社会歧视。开展多种形式的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以“麻风病可防可治”为主题,加强日常宣传和“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的集中宣传。进一步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和手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切实提升宣传效果,不断提高公众对麻风病的认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广大医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患者的社会风尚,为患者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国际合作。鼓励科研能力较强的单位开展麻风病早期诊断、耐药和复发等研究,为提升麻风病防治水平提供技术支撑。推进麻风病预防控制管理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麻风病监测、主动发现、麻风病院(村)管理等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与麻风病防治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我省麻风病防治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统筹,密切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消除麻风病危害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防治政策。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麻风病防治规划、政策、策略和措施,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麻风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麻风病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麻风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病患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麻风病患者救治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侵害麻风病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监测与病例报告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保障麻风病患者及痊愈患者的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权利。残联负责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并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人证》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麻风病防治工作合力。
(二)加大经费投入,落实配套政策。各地要切实保障麻风病防治工作经费,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防治工作重点和优先领域,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倾斜政策待遇。要切实把改建后麻风病院(村)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保障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的医疗、康复和生活水平,为麻风病现症患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进一步发挥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动员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麻风病患者救助、慰问等关爱活动,共同推进麻风病防治事业。
(三)健全防治网络,加强队伍建设。麻风病防治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筹考虑建设规划,改善设施设备,提高防治能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实施麻风病防治工作计划,重点开展技术指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各项麻风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提供防治服务。农村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麻风病防治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患者发现、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在麻风病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工作中的作用。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一所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麻风病实验室,并负责为伴有严重麻风反应、并发症和药物不良反应等患者的处理提供服务与技术支持。要加强人才培养,采取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学术年会和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麻风病流行地区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治培训,加强麻风病防治学科带头人和防治骨干的培养,提高麻风病防治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更好地适应麻风病防治工作需要。
五、督导与评估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做到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逐级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综合考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区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规划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