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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4-424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通报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6-0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份行政处罚
    文  号:     关 键 词:    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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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4〕17006号

    南京仁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整)。

    5/28/2024

    田凯

    2

    宁环罚〔2024〕17007号

    南京君弘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

    5/28/2024

    范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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