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4-2848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土地补偿费;征地区片;地价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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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草背景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2023年9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重新公布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同时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上一次调整时间为2020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再次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结合溧水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通知》。
二、《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4.《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三、《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溧水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溧水区全区范围内共两级区片,一级区片12.0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0.8万元/人,基准人均土地1.16亩/人;二级区片11.2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10.8万元/人,基准人均土地1.27亩/人。相较于2020年溧水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此次《通知》未就补偿标准作出调整。
3.施行时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