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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4-0070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通报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1-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份行政处罚
    文  号:     关 键 词:    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防治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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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3〕17055号

    南京石湫科教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整)。

    12/13/2023

    朱兆银

    2

    宁环罚〔2023〕17056号

    陈培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元整)。

    12/13/2023

    陈培伦

    3

    宁环罚〔2023〕17054号

    南京溧水明峰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叁元整(¥4953元整)。

    12/20/2023

    孙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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