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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3-4597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5-10
    生效日期:    2023-05-08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溧政办发〔2023〕28号 关 键 词:    辐射事故;事故应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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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南京市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溧水区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6)《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南京市溧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溧水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强联动,强化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以及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区域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指挥体系由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3.1.1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时,溧水区人民政府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一指挥协调溧水区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接受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溧水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溧水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溧水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等部门以及事发地所在镇(街)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溧水区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溧水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统一做好信息发布;

    (4)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提出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的建议;

    (5)负责辐射事故内部、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

    (6)完成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溧水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负责配合制定溧水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执行溧水区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

    (2)溧水生态环境局: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及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协调事故处置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初级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理建议;配合溧水公安分局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制定、修订溧水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3)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辐射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负责互联网信息监测,做好网上舆情引导。

    (4)溧水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核与辐射破坏活动。

    (5)区民政局:按政策规定组织慰问和做好救助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负责做好受辐射伤害的民政对象思想稳定工作,按现场实际需要组建辐射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指导社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装备、运行应急体系和应急响应的经费。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参与现场涉及安全事故的处置、监管;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8)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9)事发地所在镇(街):参与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落实执行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指令。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

    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溧水生态环境局,是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组长由溧水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2)负责与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3)辐射事故发生时,公开值班电话;

    (4)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3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舆情信息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各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溧水生态环境局、溧水公安分局、区卫健委、事发地所在镇(街)配合。

    (2)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牵头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溧水生态环境局配合。

    (3)现场监测组:由溧水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溧水区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区卫健委配合。

    (4)现场处置组:由溧水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制定一般辐射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及对事故进行研判;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区应急管理局配合。

    (5)安全保卫组:由溧水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或指导事发地派出所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

    (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支援力量。


    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4. 应急机制

    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事发地所在镇(街)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逐级向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在1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逐级向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的书面报告上报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见附件1),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等。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 应急响应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及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快速有效地开展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溧水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建立安全警戒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立即启动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溧水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请求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4.3 应急监测

    溧水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地区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实时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溧水生态环境局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4.4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组指导协助事发地所在镇(街)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溧水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事故通报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辐射事故发生地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4.5.2信息发布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代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辐射事故信息。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终止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的终止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的终止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区辐射应急办进行事故后续和总结评估工作。

    5. 后续处理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溧水公安分局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溧水生态环境局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溧水生态环境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溧水生态环境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由区卫健委组织协调开展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受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5)由溧水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 总结评估

    (1)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责任人(单位)进行查处。

    (2)应急响应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对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溧水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装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纳入溧水区财政预算。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由事件单位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溧水区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7.2 装备保障

    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溧水生态环境局牵头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证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7.3 技术保障

    溧水生态环境局对接市级专家咨询库,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开展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3)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一般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溧水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溧水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3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附件:

    1.南京市溧水区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南京市溧水区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3.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相关解读:关于对《南京市溧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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