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3-3461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3-21 |
生效日期: | 2023-03-21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溧政发〔2023〕24号 | 关 键 词: | 政府投资;投资概算;领导小组;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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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溧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溧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溧水区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补助、政府债券资金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优化。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当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成立溧水区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有资产和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城建局、房产局、水务局、城管局、规资分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生态环境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六条 区发改委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报批、项目综合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区国资和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城建、房产、水务、城管、规资、农业农村、交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批、行业监管等职责。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加强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项目的提出和储备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政府投资领域内,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应按确定的发展战略、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分析区域功能设施上的短板和差距,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轻重缓急依次排定建设时序,建立项目储备。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区发改委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动态跟踪、递进管理。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储备库管理,因规划变更等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出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持续推进项目各项前期工作,促进入库项目尽快具备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的条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储备库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政府投资计划实行A、B、C类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已列入上一年度计划、本年度继续实施的续建项目和本年度必须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且已将年度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充分保障;B类项目为基本具备建设条件,视年度A类项目执行情况、财力情况及立项等前期工作情况安排资金,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C类项目为具备建设必要性,本年度推进可研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储备项目。A、B、C三类项目原则上为递进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会商机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申报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平衡方案开展研究论证,结合区级财政承受能力,明确年度投资规模和具体项目资金安排,编制形成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审稿,提交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审核,领导小组形成报审稿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召集部门联审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批复,经区政府同意后下发政府投资计划调整通知。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上级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以及项目用地和规划选址、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等要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须落实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同时对确需进行绩效评估的项目,重点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社会效益性、技术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建设条件具备性等方面开展绩效目标的合理性评估,论证和评估不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可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评估,并按审查评估结果批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概算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以及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管理制度,包括前期准备、招投标、合同、设计、工程价款支付、工程签证变更、工程结算、施工现场、廉政建设等,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明确职责分工,统筹组织工程建设和标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完善工程建设前期所有手续,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集中建设模式组织实施,可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进行代建,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后、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投资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城建局、财政局,并取得联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区级财政资金不予保障。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扎口管理、专项核拨,建设单位按项目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发布年度计划的A类项目启动实施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建设资金。取得概算批复的项目,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拨付当期建设资金;未办理概算批复的项目,建设资金不予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单位应严格审查工程支付相关资料,按约定及时支付建设过程中相关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应招尽招”。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不得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按照批文核准的方式进行发包,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依法科学合理编制初步发包方案和招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00万以上施工及货物、300万以上服务,招标人编制招标方案报区招投标领导小组上会研究通过后进行招标。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对专家评委及代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考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禁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建筑市场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合同相关约定职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不单独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以投资估算实施,按概算控制。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报领导小组研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申请概算调增额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00万元的,在报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前,需经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其中,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申请调增幅度达10%及以上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后,方可履行调概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加强设计全过程管理。完善招标文件合同相关设计条款,择优选取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设计单位,在设计全过程中加强与设计单位沟通对接,实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过程审查,项目设计在满足规模、标准、功能、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安全经济。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计量计价认定。工程变更实行行政一把手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在招标、设计、施工各阶段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工程变更,确保招标前投资相关工作充分准备到位,工程变更开展绩效管理到位,重大变更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到位,按规定及时申报到位,工程计量计价资料齐全到位。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开展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方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防严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依照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标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履行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开展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区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发挥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工作机制。每年选择具有代表性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达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后评价相关工作。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后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在控制投资中的作用。5000万元及以上的跟踪审计、400万元及以上的竣工结算项目由区审计部门扎口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竣工结算款。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溧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