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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3-1456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溧水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1-20
    生效日期:    2017-06-04 废止日期:    2028-01-20
    信息名称:    南京市溧水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文  号:    溧政规〔2017〕1号 关 键 词:    质量奖;评审工作;名单;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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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溧水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01754日以溧政规〔20171号文发布根据2023120日发布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不断提高全区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以及《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溧水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溧水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溧水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突出的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科学程序,评审政府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届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家,提名奖4家。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南京市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南京市溧水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发委)组织评定,其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溧水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发委办)承担,区质发委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区质发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组建独立的评审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区政府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区政府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发区、各镇(街)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本区域质量奖的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获奖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溧水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三年以上,且企业税收在溧水区的企业或组织。

    (二)通过实施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区有关主管部门或区行业协会推荐。

    (四)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六)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省、市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七)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关行业规定认定)及重大质量投诉,无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

    (八)获得区政府主管部门、开发区、各镇(街)、区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或采用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方法。评定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标准为《溧水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由区质发委办另行制定下发)。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人员管理和开发、资源、过程管理、服务质量及成效、顾客满意程度及社会满意程度六部分内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区质发委办审议等环节,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含750分),按分值,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区质发委办在区级主要媒体、溧水区政府网站上发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公告,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京市溧水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政府主管部门、所在镇(街)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区质发委办受理。区质发委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定工作的需要,区质发委办可从获得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当中挑选若干成员,组建评审组,并指定组长,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区质发委办派出观察员,监督评审过程。

    第十九条  区质发委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质发委办根据评审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区质发委办将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区质发委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政府发文表彰,颁发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向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提名奖5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奖励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区质发委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区质发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到期后复评,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已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经复评仅达到提名奖条件的,不再重复获提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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