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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3-0745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溧水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1-20
    生效日期:    2023-01-20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文  号:    溧政规〔2023〕1号 关 键 词: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区政府对2022年8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30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对7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附件1)

    二、对8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三、对6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附件3)

    四、对9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延长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附件4)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继续施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并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附件1: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溧政规〔2020〕2号,2020年11月13日发布)

    二、《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溧政规〔2019〕1号,2019年4月4日发布)

    三、《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溧政规〔2019〕2号,2019年4月4日发布)

    四、《溧水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溧政规〔2020〕1号,2020年7月15日发布)

    五、《南京市溧水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实施意见》(溧政规〔2020〕3号,2020年12月28日发布)

    六、《溧水区水资源保护办法》(溧政规〔2022〕1号,2022年7月22日发布)

    七、《溧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溧政规〔2022〕2号,2022年7月22日发布)


    附件2: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溧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溧政规〔2012〕6号,2012年12月15日发布)

    二、《溧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发〔2009〕80号,2009年9月23日发布)

    三、《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溧政规〔2014〕2号,2014年12月6日发布)

    四、《溧水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溧政发〔2011〕66号,2011年9月5日发布,根据2020年11月13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五、《溧水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溧政发〔2011〕64号,2011年9月5日发布,根据2020年11月13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六、《溧水区国有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溧政规〔2018〕1号,2018年5月9日发布,根据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七、《溧水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溧政规〔2013〕1号,2013年1月6日发布)

    八、《溧水县残疾人免费乘坐南京市(区)和本县城区公交车实施办法》(溧政规〔2013〕2号,2013年2月19日发布)


    附件3: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原手工业划归企业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溧政发〔2003〕120号,2003年11月17日发布)

    二、《溧水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实施细则》(溧政规〔2016〕2号,2016年10月18日发布,根据2020年11月13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三、《溧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溧政规〔2016〕3号,2016年10月18日发布,根据2020年11月13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四、《溧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溧政规〔2017〕3号,2017年8月22日发布)

    五、《溧水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溧政规〔2013〕5号,2013年3月6日发布,根据2020年11月13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六、《南京市溧水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溧政规〔2015〕1号,2015年7月1日发布)


    附件4: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并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溧水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溧政规〔2013〕8号,2013年8月23日发布)

    1.将标题修改为“溧水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2.将第二条中的“城管部门”修改为“区行政审批局”。

    3.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区发改(物价)部门”统一修改为“区发改委”。

    4.将第十二条中的“区城市管理局”修改为“区行政审批局”,将“办理停车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修改为“办理停车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将“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修改为“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

    5.将第十三条中的“明码标价牌由区发改(物价)统一监制和编号”修改为“明码标价牌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

    6.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7.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其中的“区发改(物价)”修改为“区发改委”。

    8.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办法按《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1号)等规定执行。”

    9.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南京市溧水区公益性骨灰堂管理暂行办法》(溧政规〔2019〕3号,2019年8月30日发布)

    1.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溧水区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

    2.将第一条中的“《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修改为“《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将“《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市政规字〔2019〕1号)”修改为“《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9〕1号)”。

    3.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试行)》(溧政规〔2020〕5号,2020年12月29日发布)

    1.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2.将第一条中的“《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3.将第十三条中的“1039999其他收入”修改为“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四、《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溧政规〔2020〕4号,2020年12月29日发布)

    1.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五、《溧水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溧政规〔2012〕1号,2012年8月14日发布)

    1.将标题修改为“溧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将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县”统一修改为“区”。

    3.将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永阳镇”统一修改为“永阳街道”。

    4.将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永阳镇”统一修改为“永阳街道办事处”。

    5.将第五条中的“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修改为“溧水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和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修改为“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办公室”。

    6.将第五条、第十四条中的“住建局”统一修改为“城建局”。

    7.将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发改局”、“物价局”统一修改为“发改委”。

    8.将第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局”修改为“规划资源分局”,将“公安局”修改为“公安分局”。

    9.将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工商局”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局”。

    10.将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中的“监察局”统一修改为“监委”。

    11.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江苏省物价局”修改为“原江苏省物价局”。

    12.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住建局”统一修改为“房产局”。

    1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14.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统一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

    15.将第四十条中的“房产、国土部门”修改为“规划资源部门”。

    六、《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溧政规〔2020〕6号,2020年12月29日发布)

    1.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办法”。

    2.将第一条中的“《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七、《南京市溧水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溧政规〔2017〕1号,2017年5月4日发布)

    1.将第六条修改为“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南京市溧水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发委)组织评定,其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溧水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发委办)承担,区质发委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2.将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区质发委办”。

    3.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关行业规定认定)及重大质量投诉,无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

    4.将第十二条中的“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区质发委办”。

    5.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统一修改为“区质发委”。

    6.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经复评仅达到提名奖条件的,不再重复获提名奖。”

    八、《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溧政规〔2020〕7号,2020年12月29日发布)

    1.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将第一条中的“《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南京市溧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试点”。

    九、《溧水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溧政规〔2017〕4号,2017年7月21日发布)

    1.将标题修改为“溧水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将第三条中的“卫计局”修改为“卫健委”。

    3.将第八条中的“劳动保障所”修改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相关链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修改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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