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2-8186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8-10 |
生效日期: | 2022-08-04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安居方式的通知 | ||
文 号: | 溧政办发〔2022〕34号 | 关 键 词: | 租赁;安居;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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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安居方式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区人才安居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溧政发〔2018〕1号)中D、E、F安居方式调整如下:
一、D类人才可在本区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1.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2.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000元。
二、E类人才可在本区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1.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2.申请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3.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200元。
三、F类人才可在本区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1.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2.申请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3.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溧政发〔2018〕1号)中D、E、F类人才安居方式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D、E、F类人才购房补贴安居方式调整情况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附件:
D、E、F类人才购房补贴安居方式调整情况
人才类别 | 调整前 | 人才类别 | 调整后取消事项 |
D | 1.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2.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000元; 4.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60万元。 | D | 4.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60万元。 |
E | 1.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2.申请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3.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200元; 4.申请购房补贴的,最高20万元。 | E | 4.申请购房补贴的,最高20万元。 |
人才类别 | 调整前 | 人才类别 | 调整后取消事项 |
F | 1.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2.申请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3.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 4.申请购房补贴的,最高10万元。 | F | 4.申请购房补贴的,最高10万元。 |
备注:D、E、F类人才购房补贴每年申请一次,2022年申请工作暂未开始,故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